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境内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花儿知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的 。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在花儿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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