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博物馆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权利有: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 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可体现在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上 。 数字信息资源包括以数字化处理的博物馆藏品和博物馆建筑的文字介绍、图像、视频、三维模型等 , 以及对博物馆藏品的文化内涵、与藏品相关的文化背景、博物馆的文化内容 , 进行深度发掘和梳理的一切资料的数字化资源 。
博物馆可以将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对外授权 , 获得相关收益 。 博物馆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书籍、期刊、画册等出版物的内容出版;各类网站及自媒体的内容传播;影视、动漫、游戏及视频开发各种程度和形式的仿制品的设计与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设计与开发 。 ”
《指引》第三章第一条规定:“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 。 博物馆综合评估自身馆藏资源、品牌价值、管理运营水平等实际情况 , 适当选择直接授权、委托授权等方式 , 进行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 , 维护自身权益 。 ”
由此可见 , 馆藏文物的数字藏品授权取得来自于博物馆 , 馆藏文物的NFT及其他数字藏品的制作需要获得其所属博物馆的同意与授权 。 在实务中 , 各企业应在与各大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授权类型和所授权的文物 , 并约定授权文物的具体利用方式 , 以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
而根据《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 笔者认为 , 馆藏文物的著作权实际上是由博物馆来代为行使的 ,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 , 《指引》已经将博物馆视为代为管理馆藏文物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合法主体 , 由其来授权其他主体行使文物著作权等相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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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在元宇宙的背景下 , 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的一环 , 已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 此次某大厂在“集五福”活动中嵌入数字藏品相关板块 , 便能够隐隐透露出未来风向 。
然而 , 新鲜的风能够吹来机遇的同时 , 也常常伴随着危险 。 馆藏文物的“数字藏品化” , 能够不断激发博物馆的活力 , 适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需要 。 但此过程衍生出来的权利纠纷也应受到多方主体的重视 。 只有在厘清权利类型、主体、使用方式及授权链条的前提下 , 才能助力元宇宙的繁荣发展 。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 感谢读者!
【文物|飒姐团队|文物NFT,特殊数字藏品如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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