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男子陪师傅去钓鱼却设局强奸师娘后求保密,师娘: 你对得起师傅吗?( 三 )


强奸罪 ,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
那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 , 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决定要素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 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 。 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 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
也就是说被害人根本就不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 而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
那么 ,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是如何判断:

第一 , 一般情况而言 , 违背妇女的意志一般都是以妇女的反抗为根据的 , 比如言语拒绝 , 求情 , 指责 , 肢体反抗等等 , 这是最明显的行为上的表现 , 是显而易见的 。
第二 , 但是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仅仅是强调一个“强”字 , 那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
一般行为人为了达到强奸的目的 , 如果碰到被害人不同意 , 那么他必然会采取一些行动 , 比如采用暴力手段 , 胁迫恐吓手段 , 又或者采用其它能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或不知反抗的方法(比如灌酒 , 放迷晕药 , 催情药物等等) , 又或者有意把被害者带到孤立无援的地方 , 在心理上给被害者造成压力 , 从而让被害者处于不能反抗 , 不也反抗 , 和不知反抗的情形之下 , 而达到强奸成功的目的 。
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 , 可以看出 , 很多情形之下 , 并不能仅仅靠看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的直接方式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 , 也不能从被人人的“表面顺从”来确实被害人是出于自愿 。
那么从以上解释 , 我们不难解释 , 所谓的“半推半就”还真的不一定就是真的同意 , 所谓半推半就 , 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 , 妇女有表现出“同意”的情形 , 又有表现出“不同意”的情形 ,
在这种情况下 , 确实有待认真审慎 , 那就要从男女双方关系 , 性行为的发生时间 , 地点 , 环境 , 强奸后妇妇的态度 , 生活作风来查明这个“半推半就”是真实故意 , 还是被迫无奈而采用的自保行为 。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 , 被告人刘某听谢某说要去找其丈夫 , 于是提出送其一起同去 , 却趁机在河堤草坪对谢某欲行不轨 , 从一开始谢某极力反抗 , 可惜力量悬殊而未能摆脱刘某的纠缠 , 而此时已是半夜并是偏僻之处 , 加上谢某还带着三个孩子在身边 , 因其害怕刘某会进一步加害自己及自己的孩子 , 在此种情况下 , 谢某为了保证自己以及孩子的人身安全 , 采用了援兵之计 , 不得不屈从于刘某 , 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 , 此时谢某正是处于“不能反抗 , 不敢反抗”的境地 , 并从被强奸后的表现来看 , 其当时的“半推半就”完全就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
因此可以判定刘某的强奸罪名成立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
至于刘某的辩称“她勾引我 , 她是同意的 , 她还有很强的性反应 , 这完全是自愿的呀”完全就是荒谬的 , 一个人的性生理反应那是人体的无意识的机能反应 , 是完全不受个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的 , 此种言论根本就是立不住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