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何鲜有剩男剩女?( 二 )


上有规定 下有处罚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 , 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 。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 。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而汉朝孝惠皇帝时 , 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 。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 。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