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用户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三 )


私下转售屡禁不止
部分用户违反平台有关规定 , 私下转售禁止转售的数字藏品 。 此类交易行为违反平台与用户的协议 , 因此很容易遭到平台的查处 , 而且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 交易过程中的转售行为往往是双方私下进行 , 存在欺诈风险 , 转赠诈骗行为也有发生 。
带单炒作风险极高
部分用户不仅满足自身购买需求 , 还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 , 向不特定多数社会群体宣传数字藏品项目 , 提供有偿咨询 , 甚至诱导公众投资 。 这种情况下 , 如果带单老师利用自身影响力低买高卖 , 甚至诱导其他投资者接盘 , 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
无论是否有偿带单 , 用户在向他人提供数字藏品信息咨询时 , 一定要把握尺度 。
四、数字藏品交易对象的合规要点
目前 , 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还没有明确规定 , 数字藏品究竟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 还是艺术品的探讨也没有定论 , 监管规定也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数字藏品具备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保护 。
从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平台的业务来看 , 数字藏品以图片类和音视频类为主 。 因此 , 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 , 不仅需要考虑其作为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 更需要考虑其指向的对象 , 以及所承载内容的法律性质 。
目前 , 数字藏品大多为艺术品、音视频、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等内容的数字化形式 , 因此平台还需要根据发行数字藏品的特定类型决定 , 是否需要满足特定产品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要求 。
1. 艺术品类数字藏品经营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艺术品 , 平台可能需要符合艺术品类相关经营合规要求 。
《艺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艺术品包括绘画、书法、纂刻、雕塑等作品及其有限复制品 。 收购、销售、租赁、经济、商业性展览等均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 。
如果平台经营的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绘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等艺术品 , 可能需要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在相应的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 如果平台采用拍卖等模式销售艺术品类数字藏品 , 还应当获得相应的拍卖资质 。
2. 网络文化类数字藏品经营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网络文化类产品 , 需要符合网络文化类产品经营合规要求 。 数字藏品平台通过网络发行网络艺术品等文化产品 , 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 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 。
3. 音视频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音视频类节目 , 平台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被视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 。
当然 , 在很多情况下 , 这些音视频类节目已经制作完成 , 数字藏品平台仅仅是将制作好的视听节目的片段进行上链铸造 。 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与直接发行的视听类节目取得同样的资质许可 , 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
此外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 这一点可能对企业进入该领域提出一定限制 。
4. 出版物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
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多以美术或音乐类的单个画作数字藏品或单个音乐数字藏品存在 , 通常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原作品 。 因此 , 出版此类数字藏品可能需要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