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华仔演唱会取消,4万元“黄牛”门票打水漂,怎么办?( 二 )


法官认为 , 原告王先生向被告张某购买演唱会门票 , 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 显然 , 该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为演唱会门票 。 而演唱会因故取消 , 即表明被告张某所交付的演唱会门票无法达成原告王先生如期观看演唱会这一目的 。
根据《中华网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据此 , 原告王先生有权解除其与被告张某的合同并要求返回购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