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王刚鉴宝时误把价值2亿的瓷器砸碎,物主将他告上法庭,最后怎样( 二 )





这个鉴定结果一出 , 付长勇立刻后悔不已 , 随即便把砸碎杯子的王刚和其背后的节目组告上了法庭 , 要他们承担这笔损失 , 对自己作出赔偿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付长勇认为王刚和节目组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 , 使得自己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因此他们需要对自己进行侵权赔偿 。
但是节目组和付长勇已经签订了协议 , 而节目组的协议和协议内容是完全公开的 , 所有参加节目的人都已经明晰这一要求 , 嘉宾不同意的话可以不参加 , 付长勇从始至终没有受到过强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付长勇和节目组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 意思明晰准确且真实 , 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所以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



《民法典》中也规定了下列几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 , 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 , 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 , 应当认定有效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损害国家利益的 。
(4)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侵权|王刚鉴宝时误把价值2亿的瓷器砸碎,物主将他告上法庭,最后怎样】
节目组与付长勇的协议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遵守节目“去伪存真”的节目要义 , 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 没有蓄意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 也并没有以合同的形式来达成非法的目的 , 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归结于无效 。
也就是说 , 付长勇的杯子被砸碎了确实可惜 , 但是节目组和王刚都是在征得了付长勇同意的基础下进行的行为 , 王刚还曾多次征求杜长勇的意见 , 他并未产生过后悔的想法 , 所以后果也应由付长勇自己承担 , 节目组和王刚并没有造成侵权 。
法院并没有受理付长勇的诉求 , 他在败诉之后还需要支付33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引来社会各界的唏嘘 , 一对绝世精品自弃被砸碎固然可喜 , 但是付长勇既然已经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有协议精神 , 并不能因为事后发现杯子的价值不止于此就毁约 , 这样并不道德 。
当然 , 节目组的评鉴制度也应该更加完善 , 不能仅凭几位专家的经验之谈就对一件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文物进行定性 , 这样才可以尽可能达到“去伪存真”并维护文物市场和谐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