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 , 电力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 但是最后法院却还是判决电力公司要进行赔偿 , 原因就在于电力公司承担的责任非同小可 , 所以在法律中专门有另外的规定 。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以电力公司为例 , 他们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 ,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是故意被电死或者因为其他完全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被电死的 , 工业高压的经营者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
这种条款看似“不公平” , 实际上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 。 高危、高压等行业具有巨大的危险性 , 如果不用法律进行强制约束 , 经营者很有可能放松警惕 , 在电力设备附近不设立警示牌都有可能 , 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 , 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 , 则伤亡人员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
所以对这些特殊行业或者职业进行强制性的约束 , 他们才会尽可能地减小事故的发生 , 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我们的安全 。
所以海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 , 判定电力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陈某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 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看到警示牌之后应当有意识地远离危险地区 , 更不应该在附近钓鱼 , 所以他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 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 , 需要赔偿36万元给陈某的家属 。
【国语|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被电死,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90万,海门法院判了】在生命面前 , 几十万元的赔偿其实不值一提 , 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且无法重来 , 陈某留给家人的悲伤也是无穷无尽的 。 所以所有人都一定要保护好自身安全 ,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靠近危险区域 , 免得后果难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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