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红楼” 深圳女法官十年研究《红楼梦》( 二 )


朱珠告诉采访人员 , 《红楼梦》还告诉她要对权力有敬畏 。 王熙凤弄权铁槛寺时声称“从来不信什么是阴司地狱报应的” , 而在致祸抱羞惭之后力诎失人心的局面让其心力交瘁 , 临终前请求刘姥姥 “求你替我祷告 , 要用供献的银钱我有” 。
数十年如一日的《红楼梦》研究 , 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文化气场 , 给予她抵御外在诱惑与压力的力量 。 朱珠认为 , 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存在 , 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 自己只是实施者 。 作为一名法官应当静以修身 , 俭以养德 。 30年的法院生涯 , 20年的基层工作经历 , 她始终坚持自警、自省、自励 , 因工作实绩突出 , 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 , 个人三等功两次 。
深圳市中级法院机关党委书记、二级巡视员谢军自2011年起一直关注朱珠的研究成果 , 对朱珠将《红楼梦》经典阅读与法治文化传播有机结合的努力十分认可 。 在他看来 , 这可增强队伍文化自信 , 传承中华法治文明薪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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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红楼梦》的“无讼”思想并不过时
《红楼梦》是中国封建社会生活文化的集大成者 , 而在朱珠看来 , 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像“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王熙凤弄权铁槛寺”“敏探春兴利除宿弊”“判冤决狱平儿行权”等章节 , 都与执法、司法有关的内容 。
朱珠研究《红楼梦》中的法律文化 , 想借此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 , 彰显《红楼梦》气象万千故事情节背后所蕴含的中国古代法的精神;同时从中找寻建设当下法治中国的历史借鉴 。
朱珠介绍 , 《红楼梦》中的法家代表人物有两个 , 贾探春和王熙凤 。 探春“赏罚二柄”的法家实践 , 在运用到自已舅舅之丧时遭遇到来自赵姨娘和婆子们的挑战 , 探春最后远嫁 , 远离故土家人“千里东风一梦遥”;王熙凤为查找一瓶玫瑰露就祭出了连坐、小罪重刑、有罪推定、宁枉毋纵等大招 , 下令直接将五儿撵出去 , 就是典型的小罪重刑 。 朱珠表示 , 王熙凤这种“法、术、势”的法家实践 , 自然是人心尽失 , 最终弄权失败的凤姐“哭向金陵事更哀” 。 而朱珠最欣赏的 , 是小惠识大体的宝钗 , 她在包产到户的改革进程中 , 落实改革让利、推进共同富裕 , 并致力于建立小政府 , 提升了大观园中社会治理的水平 , 让纠纷在升级之前及时化解 , 无争无讼 , 也赢得了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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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形成的纠纷 , 如《起嫌疑顽童闹学堂》一回金荣对秦钟的名誉侵权案 , 还有《呆霸王调情遭苦打》一回柳湘莲痛打薛蟠的人身伤害案等 , 均在敦宗族、和乡里、戒诉讼的框架下得到解决 。 ” 在朱珠看来 , 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有着对文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 , 有着悠久的“无讼”法律思想 。 作为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 , “无讼”思想对中国政治文明、社会意识以及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 朱珠认为 ,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有两层含意:一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 通过各种方式调节、调解化解已有的纠纷 , 使不成讼;另一方面则是通过道德教化 , 将“无讼”的原则与精神融化为民众内心对于和谐和秩序的信念 , 使之无争无讼 。 朱珠说 , 《红楼梦》中的众多故事情节告诉我们 , 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物质生活条件 , 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人现实的社会生活 , “无讼”及与之相关的“非讼”、“止讼”的原则、精神并不是否定法治本身 , 而是在法治力所不逮的社会空间内发挥补缺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