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利用自身资源设立法律援助的组织,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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