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
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 。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 。
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 。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 。
2.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说明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 。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
3.写关于医疗事故的论文三起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思索—风险管理 作者单位: 215101 江苏省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 陈玉玲:女,本科,主管护师 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急诊医疗服务质量直接体现医院 的综合水平,急诊救治水平直接关系到急诊病员的安危,急 诊护理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 。
在急诊科 这个高风险所在地,要使护理质量精益求精绝非易事,需要 每个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 教训,以至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 。本文就3起医疗 事故与大家一起探讨 。
例1:病人,60岁,因头晕、耳鸣急诊入院 。入院时BP 136/88 mmHg, P 82次/min, R 16次/min,当时由耳鼻咽喉 科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收入内科病房住院治疗 。
内科值班 医师以不属于内科疾病为由退回急诊科观察治疗 。病人不 满,自行联系120要求转上级医院,急诊科护士与120急救 车医务人员在急诊大厅进行交接班后由120负责将病人用 担架车拉运至急救车,在经过急诊大厅门口下坡时,由于随 同的120医师没有扶持推车,只有一名护士在前面拉车,坡 陡处有缺口加上担架车车轮小、稳定性差,车子折翻,病人倒 地,造成病人颧骨骨折、头皮血肿,3根肋骨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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