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作为怎么写( 三 )


而不能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否则即有司法权侵入行政权之嫌 。具体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不但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还应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 。
【行政诉讼不作为怎么写】情况判决说则认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决内容,通常对涉及给予第三人设定义务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应采用原则判决说;对涉及给予相对人受益性的、羁束性的行政不作为,应采用具体判决说,对相对人申请不合法,而行政主体未答复的,只能采用原则判决说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内容关系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而这一点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确加以规定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决履行,而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应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来考虑判决 。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与其他诉讼相比相对滞后,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而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就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当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具体履行内容的判决,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 。因此,对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只能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判决说是不符合审判要求的 。
具体判决说则又过分绝对,没有考虑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毕竟,司法审查只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
情况判决说从不作为的不同内容来进行分类判决,忽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法院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 。
但该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决履行,而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综上所述,具体到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一)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 。
5.如何诉讼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并因此产生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间内没有任何作为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该条是关于作为的起诉期限的一般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该条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规定了起诉的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