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鞭炮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鞭炮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鞭炮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鞭炮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鞭炮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证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烟花鞭炮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
第八条 用于生产烟花鞭炮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鞭炮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鞭炮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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