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5,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
【思修案例题怎么写】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
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
3,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4,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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