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你的作品是楼上所说的属于职务作品,哪么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所以说是否著作权归你主要看你是否在完成著作时使用了公司的资源(相对于你来说就是作品的参考资料等等),如果没有那么著作权归你 。当然实现有合同的依照合同 。
所以说根据你的情况即便属于职务作品,你也是完全有可能获得著作权的,楼上根本就不懂法,别瞎说 。
4.歌的版权属于作词人还是作曲人歌曲的版权归作词人+作曲人(即歌曲的创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唱片公司) 。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
扩展资料
歌曲侵权案例
如果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使用他人创作的歌曲,却故意不标明词曲作者姓名的,法院会判决其构成侵权 。以刀郎罗林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文化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
原告刀郎诉称,在北京国展家乐福商场销售的名为《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卡拉OK》VCD光盘收录了自己作词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面上均没有署自己的名字,制作该光盘的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没有向他支付报酬 。
2005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虽然飞乐公司在播放的画面上标明歌曲词曲作者为“刀郎”,但这只能通过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 。
该VCD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面上均没有标明词曲作者姓名,消费者在购买光盘时,无法只通过光盘的包装了解歌曲的词曲作者 。因此,飞乐公司构成对罗林的著作权和作品署名权的侵犯 。
【版权属于怎么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音乐版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歌词著作权——歌词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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