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集资建房人:*** , *** , *** , *** , *** , *** 以全体参与者共同商议 , 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着自愿参加 , 共同出资 , 享受同等权力 , 承担同等义务的原则 , 参与者共同购买向阳南路县国土局挂牌的48号土地(现水电局机关院内北端) , 拟建造8个商业门面 , 10套住宅 。
二、筹资方式:凡参与者必须按时筹集自己所占有股份的资金 。2005年3月3日以前 , 每股必须缴款4.5万元 , 用于购地和规划设计等 , 商议动工前 , 缴款5万元 , 用于购置材料和建房 。
三、房屋设计 , 施工队的确定 , 建房承包方案 , 工程验收、材料的采购等重大事项必须召集所有参与者民主讨论决定 。民主推举工程负责人 , 授权工程负责人……
6.合建房屋(我出土地,对方包建包材料)要注意什么农村合建房屋合同中 , 一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的使用权 , 在其宅基地上与他人合建房屋 , 在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的所有权 , 由于在我国房屋与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 , 所以合建房屋合同履行的结果 , 实质上是使出资人也取得以部分宅基地使用权 , 即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质上进行了转让 , 只不过这种转让是以特殊的形式表现的 。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 而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 所以也就直接影响到了对农村合建房屋合同效力的认定 , 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 在实践中 , 对农村合建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本村村民合建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 所以从主体资格方面来讲 , 本村的村民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建房屋合同 , 可能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 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还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 , 参与合建房屋的本村村民并非当然可以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 由于合建房屋合同履行的结果将使出资一方村民事实上又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 可能会导致其取得的全部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形 , 所以对对出资的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 还有待于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 经批准后 , 方能认定合建房屋合同有效 。否则只能认定相关的合建房屋合同不生效 。如果出资合建人经批准也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 则其可以按照合建房屋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而如果未经批准 , 则其不能取得相关房屋及宅基地上的权利 , 而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其返还相应的投资 。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外村村民或者城市居民合建房屋合同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资格的法律限制性规定 , 外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均不能取得他村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 所以从主体资格方面来讲 , 即不符合法律规定 , 相应的合建房屋合同即应当认定无效 。相应的出资人亦不能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 , 而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其返还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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