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条款怎么写( 五 )


6.车辆借用协议转买卖合同怎么写车辆借用协议与车辆买卖合同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 。所以只用再重新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即可,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涉及车辆交付的条款,可以指示延续之前的借用协议作为交付依据,其他的买卖价格,过户手续办理,交易手续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车辆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
7.借车的规矩借车出了事,找车主! 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定一直是个全国性的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可能出现处理交警不同责任认定也不同的情况 。
今后,这种情况将基本不存在,江苏省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170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号入座”,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大类过错 。明确了三种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后,今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就将根据《规则》规定的过错行为划分,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依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对‘错’入座”来确定他错误的类型和作用大小,直接明确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不同责任 。
新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处理事故“对号入座”,但规则中列出的170种过错行为,是否能够囊括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交通事故过错事实呢?据悉,新规则中的170种交通过错行为,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归纳后总结出来的,并要求各地提供按照《规则》无法准确确定事故责任的案例 。如果今后发现了十分特殊的案例,将统一上报省交管部门,研究后妥善处理,并增添在规则中,不断丰富完善 。
目前,新规则已由省公安厅下发到各地,并将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驾驶人或行人 。在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将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
解读三类交通过错 主动型:行人闯红灯负主责 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当事人一旦发生这种过错往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目前共列出了7大类79种过错 。其中明确规定,行人、骑车人不按规定通行的,也属于主动过错行为,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比如,行人随意横穿马路或擅自闯红灯,结果引发交通事故,那么按照《规则》之规定,行人的行为属于主动型,因此,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当然,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等,都被具体划分到主动型过错行为的种类中去 。
被动型:不戴头盔也算 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起主要以上作用 。被动型行为具体有4大类48种 。
例如晚间一辆货车抛锚了,但未设立警示标识,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此撞上货车,那么货车仍然承担主要责任;而如果货车设立警示标识,则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规则》,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都被视为被动型过错行为 。
缺失型: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 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缺失型行为共分2大类43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