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邯郸钢铁集团公司的同事,在2007年11月15日被告孩子上学急需用钱,因被告存款单是长期的,还差1年到期,提前取款利息损失较大 。为此,被告从原告借款一万二千元整,约定从2008年1月开始偿还,到2008年12月尝还完毕 。
但被告从2008年1月至今屡次拒绝偿还借款,始终没有向原告清偿任何借款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
此致 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6月12日 附证据: 1、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出具的借条 2、李春芳出具的证人证言 。
【通信骚扰电话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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