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联民信怎么写( 二 )


方永乐多次到我家来闹事 , 都是有报警记录的 。2005年11月15日 , 方永乐带了一批人又到我公司来闹事 , 在我办公室内和我同电话说:“你马上写一张借我人民币25万的借条 , 并且说如果你不写 , 我们要叫两辆卡车的人 , 把你家踏平 , 我看你写不写”这是我已经因为方永乐来闹事 , 已经没有办法在公司办公 , 时间也有几个月 , 并且我也离家几个月 , 在这种情况下 , 我于当天下午3:00左右 , 给方永乐写了一张借方永乐25万的借条 , 并且传真给徐雄办公室 , 徐雄收到传真以后 , 带人离开我公司了 。
2006年12月22日 , 下午1:30左右 , 我在新客站附近麦当劳店里和朋友吴炳兴(家庭电话68953066 , 手机13022158489)谈事情 , 方永乐带了三男一女把我控制住 , 并且说:“你今天终于被我抓住了” , 同他一起来的人说:“在这里不要多说” , 随后方永乐就叫三个男人带我走出麦当劳 , 将我推进红色面包车内 , 左右两面夹住我 , 中途我要小便 , 二个打手也不同意 , 后来一直将我带到方永乐母亲家(上海静安区奉贤路312号后门) , 到了他母亲家 , 向我要人民币25万 , 我回答说没有 , 方永乐说:“你重新写借方永乐25万的借条” , 我说“没有 , 你方永乐要我还钱 , 徐雄也要我还钱 , 到底要还给谁?钱是徐雄借给公司的 , 不是借给我个人的 , 你凭什么要我还你钱?”方永乐说:“你今天又不还钱 , 又不写借条 , 你今天休想走!”我要打电话报警 , 那个女同志把电话抢走我手机 , 并且翻我的包 , 看到我身上实在没有什么现金 , 方永乐就说:“2005年11月15日你写的借条是25万 , 你今天再重新写一张借条” , 我在万般无奈、人生得不到保障被限制自由的情况下 , 只好写了一张向方永乐借人民币25万元的借条(在晚上7:40左右写的) , 时间是2006年12月22日 , 并且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 写好以后 , 方永乐再叫我写一张借方永乐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 , 我不肯写 , 他说:“今天坐在你旁边的二个人不是吃素的 , 不解决问题 , 绝对不会让你走路的” , 在当时的情况下 , 如果我不写 , 性命难保 。因此 , 我只好又写了一张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 , 25万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22日 , 他们看了以后说:“不能写当天的日子 , 这样要被人家发觉有问题 , 一定要我改写时间为2006年6月1日 。
当时有方永乐的保姆拿我的身份证明去复印 。当时方永乐家里还有方的母亲 , 保姆 , 方的妻子以及女儿 , 我在晚上8:00左右离开方的母亲家 , 我特地在出门以后看时间和地点 。
2007年11月9日 , 方永乐凭我写的借条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标的是人民币30万 。在法庭调查时方永乐说“叶福昌从来没有还我一分钱 , 叶福昌写的向我个人借钱的借条都是传真 , 不是原件 , 传真因为时间长了所以颜色都没有了 , 看不到传真内容了 , 所以我让他到我家里重新写了借条给我 , 我是在外面找到他的 , 具体是在上海新客站附近麦当劳店里找到他的 , 并且与他一起回我家的 , 和我在一起的还有其他几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