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资料来源怎么写( 二 )


1、档案的形成者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
【原始资料来源怎么写】2、档案来源于文件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 , 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 , 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 。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 , 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 , 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 。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 。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 , 两者完全相同的 , 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 , 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 。首先是时效性批判 , 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评判 , 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 , 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 。因此 ,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 , 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 , 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 , 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
3、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 。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 。从载体来看 , 有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从制作手段来看 , 有刀刻、笔写、印刷、复制、摄影、录音、摄像等;从表现方式来看 , 有文字、图表、声像等 。
4、档案的本质属性 。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 , 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 , 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 。因此 , 可将档案的定义简要地表述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
4.什么样的是原始资料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 应当辨别真伪 ,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栽体确有困难的 , 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 ,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本条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程序性规定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证据 , 具有下列特征:
(1)信息量大 , 象电脑软盘可以贮存的大量信息 , 能够通过音像的连续播放以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
(2)便于保存 。像录像带、光盘、录音带、电脑软盘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 。
(3)反映案件事实直观、生动、形象 , 其中技术含量高 , 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率高 。
原始载体”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像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录像 , 修订合同内容的谈话录音等等都属于“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 一般指原件遗失坏 , 通过翻录、复制、拷贝等方式取得复制件 。
视听资料虽然有许多优点 , 但视听资料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术手段将视听资料予以剪接、伪造、修改等 , 法官很难识别 。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 应严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规定》 , 履行法定程序 , 辨别真伪 , 体现程序公正原则 , 追求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