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附:《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举个例子:本金100万,判决规定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1)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
(2)2015年1月1日起:100万元*6%÷360天*天数(这部分和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一样)+100万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天数(这部分就是加倍利息)=(得出的结果就是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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