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罚决字〔2018〕第2号)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7
当事人: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28746X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福田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园、新光活力小区)给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TCG2017164558)的招投标活动 。
经查 ,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 , 关于“循环经济产品”的说明完全相同;关于“节能产品清单”的表述内容完全相同 , 两家供应商投标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 。此外 ,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关于社保证明的内容中 , 将单位名称填写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
综上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福财罚立字﹝2018﹞第2号) , 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意见》 , 经研究 ,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 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21 来源:采购中心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福财罚决字〔2018〕第3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2800元 , 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 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处罚 。
你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复议审查期间 , 你公司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鲁0214刑初(速)468号《刑事判决书》 , 该判决书认定“2017年初 , 被告人黄春霞伪造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 后于2017年9月窃取公司密钥后 , 通过政府采购网参加深圳市福田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园、新光活力小区)给水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投标活动时 , 在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中使用 。”
我局认为 , 根据(2018)鲁0214刑初(速)4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 该项目当中你公司的投标文件系由黄春霞伪造印章和窃取密钥上传 , 不应由你公司承担行政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福财罚决字〔2018〕第3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8.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拟写的一点体会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 , 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 , 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 , 素质不高 , 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 , 担心言多必失 , 被人抓住把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