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述怎么写( 二 )


不过,还是请尽早提出,如果法官已写完判决书,很可能就不会再参酌了 。民事庭审之状纸名称概述如下:一、原告方面:民事起诉状--->民事补充理由(一)状、民事补充理由(二)状…依此类推 。
审查庭终结前法官会要求提「民事争点整理状」,移到审理庭,有状纸补充仍然接续上面的编号继续排下去 。等辩论终结后提出「民事言词辩论意旨状」做总整理,让法官写判决书时方便参阅 。
关于「民事补充理由(一)状」,有的会用「民事准备(一)状」,都可以,中点是内容明确、陈述清楚就好 。二、被告方面: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二)状、民事答辩(三)状…依此类推 。
有的则是: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理由(一)状、民事答辩理由(二)状…依此类推 。然后审查庭终结前法官会要求提「民事争点整理状」,辩论终结后提出「民事言词辩论意旨状」做总整理让法官方便参阅,这部分跟原告一样 。
三、单纯依照法院指示陈报资料时,不分原、被告都用「民事陈报状」:例如原告起诉后,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十日内提出被告户籍誊本到院」时,就拿那张通知去跟户政事务所申请被告户籍誊本,然后写一张「民事陈报状」,内容就写「奉 钧院谕示,特陈报被告户籍誊本乙份(如附件),请 钧院鉴核 。」云云,然后把户籍誊本订在后面送去法院 。
这类单纯依法院指示补东西,没有提补充理由的,一律用「民事陈报状」,不作编号,注意状尾日期要修正为最新的出状日即可 。
3. 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格式 1、如果认罪,就陈述我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百知道错了,我一定悔改,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
2、如不认罪,就陈述我是冤枉有,请判我无罪,还我清白等 。具体解释: 1、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度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
专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属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4. 案件陈述内容怎么写 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案件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 。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 。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 。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 。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 。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