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 青岛市引进人才工作指南
一、引进国内在职人员的政策依据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二)《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
(三)《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青人发〔2008〕9号);
(四)国家、省、市干部调配、人才流动等有关政策 。
二、引进国内在职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注册,按规定在市(区)人才中心实施人事代理的单位、驻青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拟引进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四)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五)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
三、引进国内在职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被引进人才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
(三)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企业单位提供被引进人才《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专科学历的需连续三年的对账单);
(四)被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需验证)、职称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未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等相应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被引进人才干部档案 。
四、申报
(一)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才中心提报《流动调配登记表》和申请材料 。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须将《流动调配登记表》和申请材料报所委托档案管理的市(区)人才中心,由市(区)人才中心提报 。
五、核准后的办理程序
凡经青岛市人事局核准引进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工作的国内在职人员,按以下程序逐项办理:
(一)被引进人才持本人的人事局人事调函、《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口迁入地(青岛市)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二)被引进人才持户口准迁证及青岛市人事局人事调函等材料返回迁出地,到本人调出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分别办理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调出手续;
(三)被引进人才按照青岛市人事局调函规定的时间到青岛市人事局人才中心报到,并转移行政关系 。报到时必须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如不能按期报到,调出单位须来函说明情况;
(四)被引进人才报到后,持干部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落户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并到单位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