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就可以不出庭,但是对离婚案件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了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 。
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都不是法院才能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裁判 。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出庭,经过法院调解,如果不离,有益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 。
如果确定离婚,也便于双方在法庭上协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者不离婚,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