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定,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如离婚,合同是否有效,所定罪名及所判的刑罚,民事侵权与否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使用判决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影响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涉及实体问题,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撤销判决,财产保全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影响,但直接影响了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使用裁定 。
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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