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评估怎么写( 二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