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当事人的请求 。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 。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属观点性的表达 。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 。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 。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 。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 。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 。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 。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 。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 。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
扩展资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 被告想要提交举证材料给法院,应该怎么做 1.追加被告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告申请,另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2.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这个你不用管,法院会制作文书复印诉状副本等材料给追加的被告的;
3.如果是原告申请追加的,需要原告写一个《追加被告申请书》,基本格式是申请人(也就原告了)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你准备追加的公司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签字、日期,基本就是民事诉状的格式,这是比较正规的,一般这种文书法院都不会对格式要求太严,只要能把事情讲清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