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甲方的公司章程;(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3.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受益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5.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7.甲方保证将合同项下乙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内的所有借款,用于 ,不得挪作它用;8.甲方保证履行与受益人签署的合同;9.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并且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
甲方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财务报表报送乙方,以后按 度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10.乙方不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
三、保函项下的索赔: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受益人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1%(百分之壹)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 。四、保函的修改: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函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受益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否则乙方不能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
五、担保费用:甲方在此保证,在签署担保协议书时,一定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有关部门费用:1.担保费:(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 (百分之 点 ) 折计收 ,计人民币 万元 。(2)担保费按担保期限计算,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取 。
2.滞纳金:甲方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 。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每天向甲方收取0.5‰ — 1‰的滞纳金 。
3.其它费用:乙方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乙方在对甲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甲方支付 。六.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面首先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七、其它:本协议中手写部份与打印部份均属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共4页)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