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等等 。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 。
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 近期,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争议焦点就是关于看似“不公平”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以下是案件情况,您可以参考下,若需要写婚内财产协议,建议委托律师帮您书写 。案情简介: 刘某(男,化名)与康某(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一协议 。
协议约定: 1、刘某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 。该房贷款由刘某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刘某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交由康某统一管理和支配,康某每月给刘某工资数额的20%用于刘某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刘某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某婚前的房产归康某所有,刘某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刘某向康某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刘某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刘某在离婚时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康某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康某向刘某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康某搬出刘某的住房; 第三、即使康某提出离婚,刘某仍需向康某支付4万元钱款 。
刘某与康某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刘某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康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 。而康某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刘某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
法院判决: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康某,由刘某负责偿还欠付的银行贷款;刘某每月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康某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刘某并无过错,也无向康某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康某,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康某,否则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
深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某向康某提出离婚时,应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刘某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康某所有,应予支持,且剩余贷款,应由康某支付 。关于离婚后刘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
深圳婚姻律师团分析: 本案中,刘某与康某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
本案中,刘某与康某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康某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 。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刘某在离婚后需继续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主要考虑刘某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康某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此案例给拟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儿,即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协议的内容及起草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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