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权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 , 转让方已经实施该门店权利 , 本合同可约定 ,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 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门店权利 。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 , 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门店权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 , 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 , 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 转移给受让方 。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门店权利的转让费为(¥、$ 元) , 采用一次付清方式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 , 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 , 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门店权利的转让费为(¥、$ 元) ,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 , 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 %(¥、$ 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 日内 , 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 日内支付(¥、$) 元 , 个月内支付(¥、$) 元 , 个月内支付(¥、$) 元 , 最后在 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 , 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门店权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在本合同成立后 , 转让方的门店权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 , 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
他人提出请求撤销门店权利 , 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 在本合同成立后 , 由受让方负责答辩 ,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在过渡期内 , 因不可抗力 , 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 本合同即告解除 。
第七条、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 , 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 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 , 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 , 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及门店权利 , 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 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 , 并支付违约金。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 , 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门店权利转让手续每逾期一周 , 支付违约金 , 逾期二个月 , 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 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 , 违约的 , 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 , 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及门店权利 , 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 , 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 , 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 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 , 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 应按本合同条款 , 友好协商 , 自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