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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 ,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 , 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 , 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 ,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 ,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 , 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 , 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7. 这个走读条件相关证明(家长申请)怎么写啊 走读申请
本人XX , 为XX年级XX班学生 , 因家住XXXX , 交通极为方便 , 路程只需XX分钟 。如果在路途中出现任何问题由本人及家长负责 , 且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 , 与学校无关 。
现申请走读 , 希望学校批准 。
申请人:
家长签字: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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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清 秋瑾 《精卫石》第六回:“其时诸女皆进学校 , 因人多 , 校中不便畅叙 , 故另租一室 , 日常走读 。”
周作人 《知堂回想录·三味书屋》:“第二种为私塾 , 设在先生家里 , 招集学生前往走读 。”
走读是只在私塾或学校上课 , 而不住宿 。
指对于所填志愿院校 , 若被录取是否同意以非120住校方式就读 。走读生来校上课、参加其他课外活动 , 但不住校 。只要是寄宿制学校就会分走读和住校 。
一般非寄宿学校学生都是走读的 , 分为小学至大学不等 。走读生可以在学校食宿 , 同时遵从学校安排 。
走读还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 , 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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