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 , 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 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 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 , 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 ,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
第四条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 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 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 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第五条 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 ,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提供不真实认定资料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 , 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 , 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 , 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 一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 , 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 。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附表一) , 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受理机关: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经营场地资料 , 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
(四)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 , 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 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 , 审批机关为县(区)局(含)以上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
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 , 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 , 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 。各地新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 , 必须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
受理机关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资料后 , 应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 将核实情况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 , 提出审核意见后 , 报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对受理机关报送的企业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后 , 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 , 应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附表二) , 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 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