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
二,处方书写规范:
1,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皮试标记心须醒目;
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3,中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长 。
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医师更改日期;
6,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
三,处方书写格式:
1,药品排列以先注射剂(静脉、肌肉)、后口服药、再外用药为顺序;
2,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 。
3,药品应书写全称正名或通用的商品名 。
4,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计算(IU);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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