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12、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
13、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说明: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
【赔偿清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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