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 。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合同期内 , 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 , 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
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
第三条 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 , 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 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
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 , 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 , 但最多为三个月 。
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5.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
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 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 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 , 按约定办理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 ,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 , 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 , 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 , 每逾期一日 , 除继续计收租金外 , 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 。
逾期不足一日 , 按小时计收超时费 。每提前一日 , 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 , 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 , 承租方可终止合同 , 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 。
第六条 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 , 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 , 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术语解释 1. 出租方:获北京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 , 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 , 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 ,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 , 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 , 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
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 。6. 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 , 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 , 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