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怎么写( 三 )


(三)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 欠条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果 只要写把欠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欠款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
欠条内容: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