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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