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 , 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 , 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 , 所谓的责权利统一 , 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 , 是指从宏观上看 , 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 , 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说 , 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 ,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 , 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 , 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错综复杂 。
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 , 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 , 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 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 , 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 , 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 , 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 , 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 , 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
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 , 教训非常惨痛 。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 , 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 证明范文 《农村房屋证明》() 。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 , 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 , 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 , 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 , 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 , 共同出资 , 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 共同负责建设施工 , 房屋竣工后 , 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 在此种类型合同中 , 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 , 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 , 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 办理产权登记 。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 , 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 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 , 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 。联建合同 , 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 , 另一方出资 , 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 , 共同负责建设施工 ,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 , 共担风险 。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 , 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 , 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 , 另一方出资 , 并负责建设施工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