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 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 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 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 假 天 , 假 天 , 假 天 , 假 天 假 天 , 假 天 , 假 天 , 假 天 。
第四条 劳动报酬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 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 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 ,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 。
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 元/周) 。(2)计件工资 。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3)其他形式:。
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 , 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 , 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 , 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 参加社会保险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 , 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 ,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 , 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3、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 ,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5、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6、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 ,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 , 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