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发票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税务登记证》副本 。
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4、《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 。
纳税人首次领购收购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收购业务纳税人用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年审)表》(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开户银行帐号(包括全部资金来往结算帐户);
5、经营场地及仓储场地证明材料 。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只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发票领购簿》;
6、《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需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纳税人用);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作出不受理、受理、要求补正等决定,并相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等文书 。
经税务机关许可,发给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票种及数量领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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