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报领暂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
第十一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 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 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 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 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
第十三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传借、转让、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 被处罚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出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见过要书面报告的 望采纳 。
【单位暂住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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