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怎么写( 三 )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
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
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 。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