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与建议:(1)(2)医师签名:***3.门诊病历封面见附页 。【示例】初诊示例内科:1994年3月20日阵发性咳嗽半月 。
半月前受凉后开始咳嗽,呈阵发性,无畏冷发热,无咯血及胸痛,伴有少量的白色黏稠痰 。曾服止咳糖浆等3天,效果不好 。
既往有10年余慢性咳嗽史,曾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不吸烟 。否认肺结核病史 。
体格检查:BP 128/80mmHg,无呼吸困难,唇不发绀,双肺有散在干性啰音,未闻及湿啰性啰音,心率90次/min,律齐,无杂音,腹平软无压痛,肝脾未触及,双下肢无浮肿 。血常规:Hb120g/L,WBC 11.0*109/L,N 0.8, L0.2 。
初步诊断: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处理:(1)胸片(2)交沙霉素 0.2 t.i.d*3(3)复方甘草糖浆 10mL t.i.d*3医师签名:***复诊示例内科:1994年3月25日经以上处理后咳嗽稍缓解,已不咯痰 。
体格检查:一般情况可,双肺未闻及干性、湿啰音 。胸片:双肺纹理增粗,无主质性病变,心影正常 。
处理:(1)复方甘草糖浆10Ml t.i.d*3(2)交沙霉素 0.2 t.i.d*3 。
9. 如何书写病历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
目录 简介 基本规范 展开 简介 基本规范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编辑本段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