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 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 , 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 , 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
两种情况 , 只有中介活动成功 , 促成合同成立 , 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 , 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 , 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
到了欧洲中世纪 , 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 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 , 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 , 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 , 一种是特权居间人 , 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任命 , 居于公务员的地位 , 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 , 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 。
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 , 居间人是一种官吏 。到了近代 ,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 , 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 , 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 。
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 。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
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 , 采民商分立的国家 , 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 , 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 , 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 。我国采取不作区分的立法体例 。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 。
6. 我个人与一产品代理商合作,签佣金协议还是居间合同 1、如果你和代理商以利润五五分成 , 必须要和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入股 , 签订合作协议 , 以市场客户资源为无形资产入股 , 年终按利润所得50%分成 。但如果不是他的股东 , 你可能看不到真正的利润表 , 不知道他赚了多少钱 , 有没有到帐 , 你又能保证拿到应该得到的钱吗?
2、如果以每介绍成功一笔业务 , 或开发了一个客户 , 就按说好的比例支付给你比较好 , 这样既保证他不能以货款不到位 , 或没有赚到钱等种种理由推脱支付你报酬 , 你也大可省心 , 如果合作不好 , 你也可见好就收 。如果这一项目有长期的利润保证 , 你又想长期合作 , 不妨按第一方案 , 以股东入股 。
7. 什么叫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 , 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
从人类从事商业活动以来 , 就出现了支付劳动报酬 , 其中有一种劳务报酬被称为佣金 。有了佣金后 , 就出现了佣金分配制度 。
制度使每个参与约定的人都能够得到佣金收入 。现在个人佣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
一是职工就职的企业为了奖励员工的突出业绩 , 作为工资发放一定的佣金 , 同时这部分佣金按佣金纳税制度计算并扣税后发给员工 。第二种是一发票入帐的形式支付个人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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