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 。
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 。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 。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 。
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抚丁掂股郾噶淀拴丢茎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 。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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