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验收的申请书怎么写( 二 )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
第三条 【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