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4.附注披露的详细格式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一般要求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 。
由于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环境下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产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同,因此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经营信息对报表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二、附注应按照以下顺序披露: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于企业基本情况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如企业所处的行业、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客户的性质、销售策略、监管环境的性质等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
(4)财务报告的批准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
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
企业在发生某项交易或事项允许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从允许的会计处理方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 。比如,存货的计价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 。
为了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有必要对这些会计政策加以披露 。包括: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 。
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直接显著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这项披露要求便于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是按何种计量基础予以计量的,如存货是按成本还是可变现净值计量等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对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最具影响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