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 。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退还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 。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有关手续 。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利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 。[Page]
还有三条.没办法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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