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
《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
2.FOB的价格怎么报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方法一般分为: 离岸价(FOB)、到岸价(CIF),和保税区价(CIP) 离岸价(FOB):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货款的权利 。
(你的货物一离开码头,你就没事了) 到岸价(CIF):你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你才能够享有以上的权利 。其中间费用有卖方负担 。
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CFR=FOB+运费 CIF=CFR+保险费 FOB=离岸价 FOB是到岸价,即在货物上船前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
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
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
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 。
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 。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